本要點經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語言中心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修正通過,作為本中心辦理兼任華語文教師甄選及進用之依據。
一、 為辦理國立屏東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語言中心(以下稱本中心)兼任華語文教師(以下簡稱華語教師)之進用,提供完善之華語教學師資及教學品質,特訂定「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語言中心兼任華語文教師進用作業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二、 本要點所聘之兼任華語教師甄選之資格:(具以下資格者優先依序考量)
(一) 具備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碩士以上學位,並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證書。
(二) 具備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位。
(三) 具備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語言或教育相關學系(所)碩士以上學位,且於國內外大學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研習至少一百二十小時,並獲有證書。
三、兼任華語教師之甄選程序:
(一) 由本中心依據本要點逐項審核書面資料是否符合規定。合則擇優通知進行後續面試及試教。※所有申請資料恕不退還※
(二) 為辦理前項所定教師聘用評審程序,得由本中心組成2至3人評審委員會,複審書面資料並辦理面試與試教,綜合評定成績,華語教師經甄選通過後,簽請中心主任同意後聘用。
四、兼任華語教師甄選繳交資料:
(一) 中文個人履歷與自傳。
(二) 教育部對外華語文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證書,或華語文教學師資培訓課程結業證明。
(三) 畢業證書(國外學歷請附上駐外單位或辦事處之學歷認證證明影本)。
(四) 中文教案。
(五) 三分鐘教學錄影影片連結。
(六) 外語能力證明。
(七) 其他有利佐證資料。
五、 兼任華語教師之聘期採一學期一聘或依開課期程聘用,由本中心發給聘書。
六、 兼任華語教師之鐘點費,比照「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」標準,並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後據實支給。
兼任華語教師以其月支鐘點費為基準,參加勞工保險、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;其勞工保險、全民健康保險保費及勞工退休金之個人負擔部分,由本校自給付中代為扣繳。
七、 兼任華語教師聘期及續聘規定如下:
(一) 兼任華語教師之聘期:
1. 一學期一聘。
2. 依實際課程規劃期程聘用。
(二) 兼任華語教師之續聘,應視其教學表現、考評結果、學生人數及經費來源等因素綜合考量辦理。
八、 兼任華語教師應按本中心之行事曆及課表到校授課,不可遲到早退,如因事故或疾病不克到課,應事前向中心辦妥請假、補課等事宜。因天然災害停課者,仍發給鐘點費;補課方式另依中心規定辦理。
九、 兼任華語教師之月支鐘點費為統攝性報酬,包括華語教師從事課程設計規劃、教材準備、授課、批閱學生作業及試卷、回答學生課程疑義等一貫體系之教學活動之報酬。
十、 兼任華語教師應遵守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、「性別平等工作法」、「性騷擾防治法」、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」、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」、本校「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實施要點」、本校「性騷擾防治、申訴及懲戒辦法」、本校「校園霸凌防制規定」及避免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等相關法令規定。依法令規定應予解聘、停止或暫時停止聘(契)約執行、免職、終止聘(契)約關係、終止運用關係或懲處時,由本中心依相關規定簽核後執行。
十一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經費支應。
十二、 本要點經語言中心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