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心辦法

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華語文中心設置辦法

98年7月23日經本校第133次行政會議通過

99年9月16日經本校第14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99.9.27第4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第一條 本中心係依據「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組織規程」規定設置。

第二條 為建立良好之華語文專業教學環境,推廣華語文學習,傳播中華傳統及臺灣本土文化,增進國際文教交流,特設置「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華語文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
第三條 中心組織架構如下:

一、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綜理中心業務,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,負責業務推展、執行與任務分配。另置職員若干人,協助中心各項業務之推動。

二、本中心得設諮詢委員會,置委員五至七人,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,其他委員由中心主任建議名單經陳請校長後遴聘兼任之。

第四條 中心業務項目如下:

一、華語文各項長、短期教學課程規劃、開設與推廣。

二、推動華語語言及文字課程,以招收外籍人士並增進其華語文能力。

三、辦理國際華語文能力檢測及華語文能力競賽活動。

四、辦理海內外華語文師資認證課程、學分班。

五、舉辦國際華語文學術交流活動,並與各國華語文機構進行學術交流及學生互訪。

六、舉辦華語文文化藝術交流活動,擴展國民外交。

七、接受政府機關、學校、國內外公、私立機構與團體之委託,舉辦華語文教育訓練與相關進修課程,及其他與華語文相關業務事宜。

第五條 招生及收費標準另訂定於「華語文中心入學申請須知」內。相關收費將用以充實本

中心之圖書設備購置、人員聘僱、教師鐘點及業務維護等,經費以專款專用,自給自足為原則。

第六條 本中心設置辦法經行政會議、校務會議通過後,陳請 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